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2民初2177号
原告: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和平区长白街。
原告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