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之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电力公司思旺供电所,住所地:平南县思旺镇。
负责人:***,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桥北路26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去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14-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东华,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电力公司思旺供电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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