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5443号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军、**,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23.5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舒文
人民陪审员柳琳
人民陪审员蔚然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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