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2号
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3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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