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否存在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无权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集宁区法院以“本院查证原被告前期存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违法;另集宁区法院认为本案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供的《中介协议书》约定“乙方将乌兰察布市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红楼新苑工程介绍给甲方,甲方承诺将工程总造价的壹%作为中介费用支付乙方”,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方法与工程的进度密切相关,包括工人进场支付、主体5层封顶支付和主体封顶支付。根据该协议书可知,协议双方约定的中介费用和费用支付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红楼工程有直接关系,即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地应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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