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62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高群。
本院在执行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