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保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中方屯村。
经营者:***。
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一百综合楼五伟0588幢101号。
法人代表:**。
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929执保8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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