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崔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终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一百综合楼五委0588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江滨农场场直十二区一幢、十二区一(3)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10月12日分别向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儒婕
审判员畅春松
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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