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09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4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南村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源易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晋0214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50000元,差旅费620元,案件受理费1656元,保全费12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203元。案件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9)晋021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55749元为限,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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