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14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民初字第286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告***,男,42岁,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加军,男,47岁,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与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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