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522执保285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芦家园子村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蒙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鲁0522民初1919号之三民事裁定并立案实施。实施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按照(2018)鲁0522民初19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对***与***名下的位于河口区海盛路272号17幢1单元6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号、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号)的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522民初19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