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双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0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958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双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合肥双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72,007.72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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