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23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9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上诉人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天立拍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转让事项实际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并非具体房产的转让,上诉人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不存在交付不动产行为。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梅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物权纠纷,转让的标的是房地产权益,是债权法律关系。涉诉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从诉求来看并不涉及房地产的交付行为,且被上诉人要求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故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梅列区,本案应由梅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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