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905号(三明泉州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收到福建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付款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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