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启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4640号
原告:石启,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西区288号。
法定代表人:高群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万寿路西街2号2层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与被告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在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启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米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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