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琼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8-09-2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1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文琼,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6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琼以其已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文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6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文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文琼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文琼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瑾
审判员冯刚
审判员宋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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