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579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娟,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百丰天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本院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80园,合计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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