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1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21执49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欣欣路1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046608***L。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87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921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要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921执4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剑慧
审判员钱美生
审判员余叶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