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21执异5号
案外人:傅水球,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案外人:***,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欣欣路1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04660859L。
法定代表人:**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金儿,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870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浙0921执4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E幢1213室等308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年6月15日,案外人傅水球、***就查封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日达广场E幢1213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案外人傅水球、***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傅水球、***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傅水球、***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马剑慧
审判员钱美生
审判员余叶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