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21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2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身份证:×××031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002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名下有房产(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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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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