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知言学校、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2民终15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知言学校。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浅河村。统一代码:5241020056512292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郑民高速连接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471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上诉人开封市知言学校(以下简称知言学校)、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0204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言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知言学校未与***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没有委托。2、知言学校已与正德公司、***结清工程款。3、***所建工程多处质量不达标,知言学校修缮整理花费20万元。
正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正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知言学校仅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正德公司,在扣除税金、管理费后均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知言学校答辩称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正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完工后各方达成了支付协议,***为***出具工程款收据,***持收据由知言学校直接结算。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剩余工程款仍应按照各方认可的方式支付。
***针对知言学校的上诉辩称:1、***与知言学校虽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知言学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知言学校在与正德公司和***结算时,扣除了130万元,用于支付***的工程款,仅支付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50万元的责任正确。3、关于知言学校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以及维修款的问题,其一审没有抗辩,不属二审审理对象。
***针对正德公司的上诉辩称:1、***将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经双方决算尚欠工程款138.5万元,该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了80万,有58.5万元没有支付。虽然***给***出具了结算票据,仅是支付的准备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支付责任。正德公司与***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正德公司应该连带清偿责任。
知言学校针对正德公司的上诉辩称,正德公司与知言学校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已经完毕,且知言学校已经按照与正德公司项目经理***的协议,将工程款全额支付。
正德公司针对知言学校的上诉辩称,***向***出具票据,***持票据找知言学校结算,从结算方式看,***向正德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结算的合意。
***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知言学校、正德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58.5万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知言学校作为发包人将其开封宋都大自然新城新型农村社区中学教学楼发包给正德公司承建。正德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到2014年12月3日,***与***进行工程量结算(包含中学教学楼和食堂),剩余138.5万元款项未支付***。期间,***给了***三张收据,收据中***收到知言学校交来工程款共计130万元(三张分别为:100万元、15万元、15万元)。***让***凭此三张收据向知言学校索要剩余款项,***将三张收据中的两张(共计115万元)交给知言学校,***认可知言学校已支付80万元款项。****诉至法院要求知言学校、正德公司、***支付剩余58.5元。另查明,2016年初,知言学校、正德公司、***将所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三方对账后,知言学校从***处扣除了130万元,对工程的其他款项全部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经双方结算,***剩余138.5万元款项未支付给***。此款项系劳务分包所产生的费用,事实清楚,***给***3张收据共130万的做法,不能免除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故对***要求***清偿所欠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正德公司的责任,因正德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正德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故正德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知言学校的责任,因其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且三方经结算,知言学校支付给***80万元后,仍有50万工程款未结清,故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承担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5万元;二、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开封市知言学校在欠付工程款5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开封市知言学校、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时知言学校认可其与正德公司、***将所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对账,知言学校从***处扣除了130万元。知言学校虽称其已经付清该款,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实际支付给***80万元,余款无相应支付凭证,该诉称不能成立。涉案工程已实际使用,应视为工程合格。
正德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对***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知言学校、正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封市知言学校负担4400元,河南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福中
审判员周超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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