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2民初21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科员。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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