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5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85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82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4434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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