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196号
原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周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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