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60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哈欣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孟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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