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02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71331-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09-69室。
法定代表人俞会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兰,该公司会计。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8003-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5元、保全费1348元,由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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