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民初字第47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8003-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