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0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执行字第4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6层,机构代码260130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民营经济产业中心振宇东路,机构代码7241600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马桥街天艺楼1-4-3,机构代码77220670-3。
法定代表人:宋万林。
被执行人:**,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闽民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金额16539403.96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6年8月19日,本院出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姜堰支行存款67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姜堰支行两笔存款,分别为8900元、744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0300元,其中收取诉讼费94523元,其余55777元作为执行费收取。轮候查封**名下三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4、冻结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省姜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依法评估、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派,最后由抵押权人以物抵债。
5、本院同意由享有优先权执行法院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梅位于泰州市姜堰区新世纪市民广场1-268、270号房屋,并参与分配。
6、抵押权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
7、本院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
9、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丰镇市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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