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85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东莞铨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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