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0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组织机构代码260130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二经九路2-16(A)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845141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1号宝象国际商务中心四层D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56280109-6。
法定代表人:*新国。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5334033.8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分配申请执行人款项合计1738702.52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可划扣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将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本院将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划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磊强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快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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