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26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厦民初字第912-1号
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代表人***。
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货物系从国外进口,目的港为天津,货物卸船、保管地均为天津临港码头,就本案所涉货物提起的诉讼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双方《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第8条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仓储合同纠纷,厦门中院根据协议管辖的约定享有管辖权;若本案仓储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港口保管合同关系,则应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办理木材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仓储等事项,存放地点为天津临港码头,现双方因所存货物发生争议,故本案应为海事海商纠纷中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但本案不属于海事海商纠纷中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尤冰宁
审判员师光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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