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与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2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3227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某1,男,199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某2,女,200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女,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513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1、张某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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