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3227号

原告:***。

原告:张某甲。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513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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