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西屋厨房小家电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西屋厨房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号*号厂房(自编01)。
法定代表人:彭发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市西屋厨房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西屋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贝尔斯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西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西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遵循上位法,将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西屋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专利权侵权纠纷,应适用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江门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西屋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西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西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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