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8-07-1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1045号
原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32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江门办事处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贝尔斯顿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第335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马玉良参加诉讼,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尔斯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滢、王潇,第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周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贝尔斯顿公司就格力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20030***9.8、名称为“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基础
由于格力公司撤回其于2017年7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案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由于格力公司已声明放弃本专利,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公告本专利权自2017年6月20日起终止,故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是本专利终止日之前存续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证据认定
附件1-4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格力公司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贝尔斯顿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与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被附件2、3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榨油机,经查,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包括榨油机主体,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1和下机座2两部分,所述下机座上安装有压榨组件3,上机座1底部安装有加热体4与所述压榨组件3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4通过弹性组件5与上机座1底部实现弹性连接,弹性组件5弹性固定在上机座1底部的安装板6上,弹性组件5包括将加热体4与安装板6穿接连接的螺钉51及套装在螺钉51上、位于加热体4与安装板6之间的弹簧52。由于将加热体4与压榨组件3分离设计,使得压榨组件的各个部件不再受加热体的影响,都可以实现彻底清洗,且加热体4是弹性连接在上机座1底部,避免因上、下机座的配合误差而导致加热体与压榨筒不能相互接触,加热效果欠佳的问题,达到上、下机座扣合时加热体紧贴压榨筒外壁,实现预期的加热效果。
根据附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通常榨油机使用完后,需要清洗压榨组件——压榨筒及压榨螺杆上残留的物料渣及油脂,但加热装置固定套装在压榨筒上,使得压榨筒无法实现彻底清洗。而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即是针对该不足提供的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方案,虽然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没有文字记载榨膛、榨油螺杆以及和榨油螺杆相连接的驱动装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1所公开的榨油机必然包括这些技术特征。此外,附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体与压榨组件分离设计的技术内容,即公开了具有与榨膛相接触的第一位置和相分离的第二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导轨盒以及加热装置套设于导轨盒内。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加热装置直接裸露于上机座之外。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和安装板与榨油机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即同样起到本专利导轨盒为加热体提供有限空间进行往复运动作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很容易想到优化安装板,将板式结构作适应性改造,利用完整的导轨盒式结构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壳体,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期的,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机体(1)包括上盖(7)、下盖(10)及机身部分,所述上盖(7)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体(1)上;所述导轨盒(8)固定于所述上盖(7)上或所述导轨盒(8)与所述上盖(7)一体形成”。根据前文所述,附件1所公开的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主体分为上机座1和下机座2两部分,与导轨盒作用相同的弹性组件弹性固定在上机座1底部的安装板6上。再查,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榨油料理一体机,该装置包括上外壳5和下座壳6,上外壳5与下座壳6易装拆式连接,二者可以分离,装拆与清洗方便,此外,动力系统的传动机构的输出端与榨油系统的动力输入端易装拆式连接,炒料系统的出料口与榨油系统的入料口易装拆式连接。由此可见,附件1、2均公开了上、下分体式的榨油机,且附件2也进一步公开了上外壳5与下座壳6易装拆式连接以及其他部件之间也可以易装拆式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通过下盖和可拆卸设置于机体上的上盖的结构实现方便拆卸以及便于清洗的目的,此外,附件1已经公开了安装板6位于上机座1底部、弹性组件5弹性固定在安装板6上的技术内容,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安装板与上机座一体形成的方案,但是选择分体设置进而固定于上机座,还是选择一体形成均属于常规设计,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加热装置顶端沿榨膛轴线方向的两侧设有凸沿(16),所述导轨盒(8)设有与所述凸沿(16)相配合的滑槽(18)”。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导轨盒结构以及如何实现加热装置在导轨盒内往复运动所作的进一步限定。经查,附件1中加热体作往复运动所依赖的结构是“弹性组件5弹性固定在上机座底部的安装板上,弹性组件包括将加热体与安装板连接的螺钉及套装在螺钉上、位于加热体与安装板之间的弹簧”。将二者相比较,权利要求3中加热装置在导轨盒内的具体运动方式与附件1是不同的,本专利的导轨盒具有与加热装置顶端两侧设有的凸沿相配合的滑槽,加热装置在导轨盒滑槽内上下滑动,由此,具有上述结构的导轨盒不仅为加热装置提供了外部壳体,而且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支撑和引导,本专利借助相对简单的结构实现了加热装置经导轨盒引导而定向滑动的功能,有助于加热装置更加顺畅地进行往复运动,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附件1没有给出通过这种支撑和引导方式对弹性组件进行改进的教导。针对贝尔斯顿公司关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贝尔斯顿公司尚未提供充分理由或者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其他现有技术证明,且格力公司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贝尔斯顿公司的上述主张以及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另查,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带加热装置的榨油料理机,该榨油料理机包括榨膛1、榨杆2、电热式加热装置3,以及用于支承固定加热装置3的支承部件,榨杆2位于榨膛1内,加热装置3固定于所述的支承部件,加热装置3其传热部件与榨膛1外表面接触,加热装置由金属罩5、电发热元件6、导热块7、温控器8构成,电发热元件6位于导热块7内,导热块7为前述的传热部件,导热块7与电发热元件6接触,金属罩盖于导热块7其开口,温控器8与金属罩接触,所述支承部件为榨油料理机其外壳4,导热块用螺钉固定于外壳4上,由于该榨油料理机的榨膛与加热装置没有连接,相互独立,清洗榨膛、榨杆时,榨膛与加热装置独立分开,只要单独清洗榨膛即可,水不会跑进加热装置的电子元件,避免了安全隐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家用榨油机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附件4图1所示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确定附件4中的榨油料理机具有机体以及为榨杆提供动力的驱动装置,并且榨杆与驱动装置相连接。由于附件4也公开了其榨油料理机在工作时加热装置与榨膛外表面接触的状态,以及在需要清洗时加热装置与榨膛独立分开的另一状态。
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附件4没有公开加热装置套设于导轨盒内,以及加热装置顶端沿榨膛轴线方向的两侧设有凸沿,导轨盒设有与该凸沿相配合的滑槽。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加热装置外部增设导轨盒以提供外部壳体的技术手段,但是由于附件1中加热装置的具体运动方式与本专利中进行滑动配合的方式不同,如前文所述,具有滑槽结构的导轨盒不仅为加热装置提供了外部壳体,而且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支撑和引导,本专利借助相对简单的结构实现了加热装置经导轨盒引导而定向滑动的功能,有助于加热装置更加顺畅地进行往复运动,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附件1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教导。针对贝尔斯顿公司关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贝尔斯顿公司尚未提供充分理由或者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其他现有技术证明,且格力公司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贝尔斯顿公司的上述主张以及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榨油机还包括:弹性部件(9),所述弹性部件(9)固定于所述加热装置顶端,当所述上盖(7)扣合于所述机体(1)上时,所述弹性部件(9)处于压缩状态”。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加热装置套设于上盖、导轨盒与榨膛形成的空间内实现加热装置更好地与榨膛接触,防止打滑,并通过固定于加热装置顶端的弹性部件实现上盖扣合时加热装置更紧密接触榨膛,由于附件1中所公开的弹性组件在上、下机座扣合时处于压缩状态,其与安装板配合使用不仅起到了限制加热体在有限空间内做往复运动,而且也同样可以促使加热体紧贴压榨筒外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至于弹性部件固定在加热装置的何种位置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热装置的具体形状容易调整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导轨盒(8)下端设置有防止加热装置滑落的梯台(17)”。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导轨盒下端设置有梯台的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避免加热装置在导轨盒内做往复运动时脱离导轨盒而在导轨盒下端设置有限制部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加热装置为发热块(5),所述发热块(5)一端为内凹的半圆形结构;所述榨膛(2)上设有与所述发热块(5)内凹半圆形结构相配合的凸台(6)”。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加热装置为内凹的半圆形结构的发热块以及榨膛上有与该结构的发热块相配合的土台,经查,附件3公开了一种家用二级压榨低温榨油机,该榨油机的加热器2底部设置有倒U形槽口,套接在压榨头套外壁,根据附件3图2所示,压榨头套13的内腔与榨膛5外壁匹配,压榨头套相对于榨膛外壁形成凸台,加热器倒U性槽口与凸台配合,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起到加热装置更好与需要加热部位相接触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下盖(10)设有与所述驱动装置(3)相配合的固定槽(11)”。在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驱动装置与下盖的固定配合方式,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固定槽方式将两个部件进行卡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凸台(6)为铝制材料”。在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凸台的材料,但铝质材料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加热装置加热的对象是榨膛,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传热性能好的材料,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基于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榨膛(2)通过旋卡结构(13)固定于所述机体(1)上,其内部具有容纳腔;所述榨油螺杆(4)容纳于所述容纳腔内,通过传动轴(14)与所述驱动装置(3)固定连接”。在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榨膛和榨油螺杆与其他部件的固定连接方式,经查,附件2所公开的分体式榨油料理一体机包括榨杆、榨膛和动力系统,动力系统由传动机构3及向传动机构提供动力的电机4构成,榨杆8的动力输入端与传动机构3的输出端采用接插的易装拆方式连接,榨膛9首端的易装拆式装置由三个L形孔12及可分离的连接座10构成,连接座10上设有三个突块11,连接座10固定于下座壳6,连接时,各突块11伸进相应的L形孔12内,同时榨杆8的动力输入端接插入传动结构的输出端,榨膛旋转即可实现易装拆式连接,根据附件2图4所示,榨杆容纳于榨膛内部的容纳腔内,并通过传动结构的输出端即传动轴与动力系统固定连接,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固定连接方式与附件2相同,均能起到方便拆卸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附件2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3)位于所述榨膛(2)下侧”,经查,附件2所公开的分体式榨油料理一体机包括榨膛和动力系统,动力系统设于下座壳内,根据附件2图4所示,由传动机构3和电机4构成的动力系统位于榨膛下侧,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整个榨油机内部组件布局合理、紧凑能够从附件2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4-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9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8、9、10,和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4、5、6、7、8、9无效,在权利要求3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5、6、7、8、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至其终止日。
原告贝尔斯顿公司诉称:权利要求3与附件1中加热装置的运动方式和作用相同。被告所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不存在。按照正确的对比判断方法,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在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逻辑判断中,以“请求人未提供公知常识的证据,而专利权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给专利带来创造性”作为得出结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的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权利要求3与附件1中实现加热装置上下位移的具体方式是不同的,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对导轨盒的结构作出进一步限定。2、本专利与附件1在结构上明显不同,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重新确定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壳体,而且要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支撑和引导,本专利借助相对简单的结构实现加热装置经导轨盒引导而定向滑动的动能,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本案中,在附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提供公知常识和充分理由证明附件1未公开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格力公司在书面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明确表示权利要求3不是公知常识,被告结合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作出相关认定并不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格力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320030***9.8、名称为“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格力公司。格力公司于本专利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310021375.1、名称为“榨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格力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放弃本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本专利自公告授予上述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榨油机,包括:机体(1)及位于机体(1)内的榨膛(2)、驱动装置(3)以及与所述驱动装置(3)相连接的榨油螺杆(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热装置;导轨盒(8),所述加热装置套设于所述导轨盒(8)内,所述加热装置具有与所述榨膛(2)相接触的第一位置和相分离的第二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1)包括上盖(7)、下盖(10)及机身部分,所述上盖(7)可拆卸设置于所述机体(1)上;所述导轨盒(8)固定于所述上盖(7)上或所述导轨盒(8)与所述上盖(7)一体形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顶端沿榨膛轴线方向的两侧设有凸沿(16),所述导轨盒(8)设有与所述凸沿(16)相配合的滑槽(18)。
4.据权利要求2至3任一项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榨油机还包括:弹性部件(9),所述弹性部件(9)固定于所述加热装置顶端,当所述上盖(7)扣合于所述机体(1)上时,所述弹性部件(9)处于压缩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盒(8)下端设置有防止加热装置滑落的梯台(17)。
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为发热块(5),所述发热块(5)一端为内凹的半圆形结构;所述榨膛(2)上设有与所述发热块(5)内凹半圆形结构相配合的凸台(6)。
7.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10)设有与所述驱动装置(3)相配合的固定槽(11)。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6)为铝制材料。
9.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榨膛(2)通过旋卡结构(13)固定于所述机体(1)上,其内部具有容纳腔;所述榨油螺杆(4)容纳于所述容纳腔内,通过传动轴(14)与所述驱动装置(3)固定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3)位于所述榨膛(2)下侧。”
2017年3月30日,贝尔斯顿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5730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224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233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共10页。
2017年4月13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格力公司,并要求格力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7年4月28日,贝尔斯顿公司针对其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238881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2日,共6页。
2017年6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贝尔斯顿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4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或被附件2与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被附件2、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格力公司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格力公司当庭表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发送的转送文件通知书需要庭后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其请求,并告知其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审查决定的作出。
2017年7月4日,格力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有9项。
2017年7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格力公司提交的与其于2017年7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完全一致的意见陈述书。
2017年8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格力公司提交的上述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贝尔斯顿公司,并要求贝尔斯顿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7年9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格力公司撤回其于2017年7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明确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不再进行修改。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2017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7年9月30日发文。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贝尔斯顿公司表示对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认定无异议,对被诉决定附件1和附件4公开内容的记载无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贝尔斯顿公司表示其认为基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故引用权利要求3的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4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本院予以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加热装置顶端沿榨膛轴线方向的两侧设有凸沿(16),所述导轨盒(8)设有与所述凸沿(16)相配合的滑槽(18)”,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附件4公开了一种带加热装置的榨油料理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3中加热装置在导轨盒内的具体运动方式与附件1是不同的,本专利的导轨盒具有与加热装置顶端两侧设有的凸沿相配合的滑槽,加热装置在导轨盒滑槽内上下滑动,由此,具有上述结构的导轨盒不仅为加热装置提供了外部壳体,而且为加热装置提供外部支撑和引导,本专利借助相对简单的结构实现了加热装置经导轨盒引导而定向滑动的功能,有助于加热装置更加顺畅地进行往复运动,并降低了制造成本,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附件1没有给出通过这种支撑和引导方式对弹性组件进行改进的教导。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3中加热装置顶端两侧设有凸沿,导轨盒设有配合凸沿的滑槽,运动方式为上下往复运动;附件1中加热装置两侧设有带孔的凸耳,安装板的连接螺柱构成与凸耳配合的引导柱,运动方式同样为上下往复运动。将附件1的“带孔的凸耳配合螺柱”替换为权利要求3的“凸沿配合滑槽”实现定向滑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手段。
被告认为,现有技术并未对权利要求3所述凸沿和滑槽给出技术启示,且即使权利要求3所述凸沿与滑槽配合以实现上下往复运动的技术手段为公知常识,该技术手段“放入本专利中也不属于公知”。
第三人认为,权利要求3所述凸沿和滑槽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进行充分说明,也即是,当事人举证及说明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对某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本案中,附件1中安装板的螺钉与加热装置两侧的带孔的凸耳配合以实现上下往复运动,而根据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其系通过导轨盒上的滑槽与加热装置两侧的凸沿的配合以实现上下往复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附件1所述孔柱配合,还是权利要求3所述凸沿与滑槽配合,均属实现定位导向往复运动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附件1所述孔柱配合方式替换为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凸沿与滑槽配合方式,且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原告上述主张成立,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被告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另外,本院认可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意见,据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创造性。被告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5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就第201320030***9.8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敬文
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妮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