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85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小刘家电维修部,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
负责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常熟市古里镇小*家电维修部业主。
关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小刘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小*家电维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小*家电维修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小*家电维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