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69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3786781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2018年3月7日原告唐改明以“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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