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8-10-1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36号
原告张弟。
委托代理人宋合成。
委托代理人周志明。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傲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葛永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芳,北京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弟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333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弟的委托代理人宋合成、周志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葛永奇,第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永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原告张弟就第三人格力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410835676.2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被诉决定中认为:张弟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9均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其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也不能成立。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
张弟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被诉决定存在漏审,违反了请求原则。在被诉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张弟提出的附件1说明书中0113-0115段公开的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张没有评述,存在漏审。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1和本专利均是要解决空调系统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存在落差,导致用于调节进入室内机的介质压力的第一节流装置两端所受压力大于第一节流装置的最大调节阈值所带来的系统异常问题。而附件1的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完全一样。退一步讲,即使二者文字表述存在差异,该差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附件1说明书的第0079-0081段以及0113-0115段描述的实施例中公开了根据过冷度调节流路调节单元的开度,该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三、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0073段公开了根据温度来调节流量的开度,被诉决定对此没有评述。四、附件1和2都公开了使用过冷度调节相应装置。五、本专利权利要求2-9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和3不具有创造性。综上,张弟认为被诉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弟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格力公司述称:一、被诉决定在张弟提出的无效请求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依照其口头审理确定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不存在漏审的情形。二、对于张弟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被附件1和2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被诉决定已经进行了评述。格力公司同意被诉决定的意见。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格力公司。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系统及控制方法。
(三)专利号:201410835676.2。
(四)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7年3月1日。
(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空调系统,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之间依次设置有第一节流装置(1)和第二节流单元(6),其中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用于对进入所述室内机的介质进行节流降压和流量调节,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用于对从所述室外机出来的介质进行节流降压和流量调节,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包括相互并联的第二节流装置(2)和辅助节流装置(3),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和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的开度在检测到由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安装位置和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的安装位置之间的落差H所造成的压差大于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最大调节阈值时根据所述室外机的过冷度来调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和/或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为电子膨胀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的个数由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调节阈值和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安装位置与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的安装位置之间的落差H来确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为电子膨胀阀或者毛细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还包括与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并联的开关单元(4)。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单元(4)为电磁阀。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单元(4)所在的支路上还设置有单向阀(5)。
8.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机组控制装置检测到由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安装位置和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的安装位置之间的落差H所造成的压差大于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最大调节阈值时,所述空调系统根据所述室外机的过冷度来调节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和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的开度。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还包括与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并联的开关单元(4),
当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调节阈值不小于由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安装位置与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的安装位置之间的落差H所造成的压差时,所述开关单元(4)打开,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和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的节流作用调至最大,所述空调系统内的介质从所述开关单元(4)所在支路通过;
当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调节阈值小于由所述第一节流装置(1)的安装位置与所述第二节流单元(6)的安装位置之间的落差H所造成的压差时,所述开关单元(4)关闭,调节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和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的开度,所述空调系统内的介质从所述第二节流装置(2)和所述辅助节流装置(3)所在支路通过。”
二、对比文件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8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35926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8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35927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8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65272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三、其他事实
附件1说明书0113-0120段的表述为:
0113可选的,该压力调整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包括:
0114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室外机的冷媒排出管处冷媒的实际温度。
0115并且,在温度传感器检测的实际温度值高于预定的温度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单元减少流量调节的开度,其中,在实际温度高于预定的温度阈值的情况下,表示冷媒的过冷度不足。
0116例如,如图7所示,在进行控制时,首先,确认室外机安装在室内机上方;其次根据系统特点设定SVJ和EEVJ1的初始状态(可由系统计算,也可以由操作人员人工设定),以及减压控制参数Pk和系统最大设计压力Pmax,并且计算目标控制压力P1m=Pmax-Pk和目标温度T1m=P1_Temp-Tm,最后,当制冷运转时,检测压力调整装置中实际压力P1和实际温度T1与目标控制压力P1m和目标温度T1m进行比较。
0117当P1=P1m时,SVJ和EEVJ1保持当前状态。
0118当P1≠P1m时,若P1<P1m,按照P1=P1m的目标将压力调整装置中EEVJ1逐渐开大,如果EEVJ1开到最大仍然P1<P1m,开启SVJ后再进行EEVJ1开度控制;若P1>P1m时,按照P1=P1m的目标逐渐关小EEVJ1开度,如果EEVJ1关到最小仍无法达到控制目标,关掉SVJ后再进行EEVJ1开度控制。
0119当T1=T1m时,EEVJ2保持当前状态。
0120当T1≠T1m时,按照T1=T1m的目标控制EEVJ2开度;当T1<T1m时,按照T1=T1m的目标将EEVJ2逐渐关小;当T1>T1m时,按照T1=T1m的目标逐渐开大EEVJ2开度。如果通过冷凝器冷凝后的液态制冷剂过冷度足够大,可以满足T1<P1_Temp,室外机组中没有过冷却器也可以采用该压力调整装置。
附件1的说明书第0082段及附件2的说明书第0074均作如下表述:如图3所示,在另一实例中,空调系统中可以包括过冷却器和EEVJ2,并且,在压力调整设置中,可以进一步包括温度传感器。在图3所示的实例中,由于室外机组采用了过冷却器,在制冷运转时,可以通过过冷却器将液管进一步过冷,取得足够的过冷度使T1<P1_Temp(T1为进入压力调整装置时的液管温度、P1_Temp为P1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使液管中的制冷剂即使经过压力调整装置减压也不会节流成气液混合状态,不会出现气液混合态制冷剂进入室内机的情况,因此该情况下可以不使用储液罐。
在本案的口头审理记录表(简称口审记录表)中,张弟明确表示过冷度的控制在相应的第113-115段公开。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3、口审记录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漏审情况;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3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漏审情况
张弟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其提出的附件1说明书中的0113-0115段的主张进行评述,构成漏审,违反请求原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张弟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的口头审理中的表述,其认为附件1说明书中的0113-0115段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过冷度控制的技术特征。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进行如下的表述:“由附图7及说明书第0113-0120段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对过冷度的控制是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室外机的冷媒排出管处冷媒的实际温度,将其与预定值比较从而控制EEVJ2的开度来实现的,即并非是通过EEVJ1来控制的,同时由于请求人使用EEVJ1来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节流单元,因此,附件1该实施例中实现过冷度控制的装置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节流单元。”加之,联系附件1说明书的0113-0120段上下文内容来看,该段文字表述的为一个技术方案整体,0113-0115段是综述该实施例可通过温度变化控制流量调节的开度,而0119-0120段则具体描述如何通过温度变化控制流量调节的开度。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张弟所主张的理由已经进行了评述,不存在漏审情形,未违反请求原则。原告张弟的该项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3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首先,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附件1、2来说,附件1、2与本专利均要解决室内外机高差过大时所导致的系统异常。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解决室内外机高差过大时所导致的系统异常时是利用过冷度来控制各节流装置以调节压差;而附件1和2并未使用过冷度来调节压差。虽然张弟主张附件1和2均公开了通过过冷度来调节流路调节单元的开度,该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但是,不论是附件1还是附件2,其所公开的关于利用过冷度进行调节的对象并非是压差,而是使液管中的制冷剂即使经过压力调整装置减压也不会节流成气液混合状态。同时结合附件1说明书附图的图3和图7可以看出,在制冷运转时,压力调整装置通过EEVJ1对其出口压力P1进行控制;压力调整装置不包括EEVJ2,EEVJ2是对制冷剂的过冷度进行调节。因此,附件1及附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利用过冷度来调节压差的技术方案,张弟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及附件2的差别,张弟亦未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张弟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及附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均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均引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9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张弟的该项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张弟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人民陪审员  庄静兰
人民陪审员  赵 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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