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潘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14027号
原告:北京潘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211号楼2-3层211-3内3-6号。
法定代表人:林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潘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屹丰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757685.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鸿屹丰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发包人将望京(京客隆)汉釜宫装饰工程发包给鸿屹丰彩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工程总价款39.2万元。原告已经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竣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的鸿屹丰彩公司公章与鸿屹丰彩公司经合法备案的真实公章存在显著性差异,双方当事人经比对后亦对此予以确认,鸿屹丰彩公司据此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公章系伪造,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潘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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