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伍正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2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23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518721—7。
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城区。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由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404244.84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4420元,四项共计761939.84元。由**、***、***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费10019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123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