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分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0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211号
原告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广东路豪门园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分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其注册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并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双方协商后未能解决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综上,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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