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均纠纷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惠兴旺,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法定代表人**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681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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