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02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继文,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又以双方正在办理工程结算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1268.5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126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庞万龙
代理审判员孙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会如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