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9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575709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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