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林、***等与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2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6330号
原告:XX林,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治安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757090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钱跃帮,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钱跃帮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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