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国强诉被告安徽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2民初3777号
原告:滕国强,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钰,男,1974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滕国强与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滕国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滕国强承担。
审判长刘剑峰
人民陪审员胡跃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盛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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