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4民初46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575709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于绩溪县公路分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存款1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绩溪县公路分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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