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鹏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4487号
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2415249G。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球,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9号京香大厦1号楼6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3757991K。
法定代表人:姜迪。
被告:江苏盛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芜申路1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548623XC。
法定代表人:沈伟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鹏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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