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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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财保38号
申请人: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修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执行董事。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沪仲案字第2304号函,申请人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XXXXXXX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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