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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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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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61-2号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寅良、***。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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